《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條例》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80條,從四個方面對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予以規(guī)范。其中,明確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主體責任,加強了生產經營全過程管理和上市后質量安全管控,確立了化妝品和化妝品原料的安全再評估制度以及問題化妝品召回制度,進一步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
《條例》要求,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下列內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yī)療作用的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標注的其他內容。
《條例》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發(fā)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發(fā)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違法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的信息。美容美發(fā)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y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惠州日報記者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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